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陳碧華 訴訟代理人 姜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恩人本有限公司、徐元勳、劉彥承、黃政凱、詹喬媛、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羅冠承、張玉樹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