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黃錦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