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王飛虎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偉立、日立工程有限公司、古宗翰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2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