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劉利財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被告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