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7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不服之程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法繳納裁判費,此裁定業於同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