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鈞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3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鈞承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眾│105 年8 月15│32,200元 │ND1085873 │ │ │ │司王韋鈞 │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