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台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徐錦池 代 理 人 林聖鈞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護安服務企業社即黎奕利、陳家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等與其簽訂徵求照顧服務員合作廠商契約,由債務人提供服務員名單以供有照護需求之住院病人或家屬選擇。嗣因債務人依約提供予第三人陳華馨等人(下稱第三人)之服務員經查獲係屬非法外勞,從而債務人等與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2 月23日會同第三人簽訂切結書,債務人等承諾由其等負責繳清第三人因前揭事件所受之行政罰鍰及承擔其他不利之結果,且債務人等並應於107 年3 月2 日前提供票面金額60 0,000 元之銀行本票作為擔保品並交由債權人保管,如債務人等未履行切結書所承認之事項,第三人即可逕執行擔保品以代履行。詎料債務人等迄今未交付該擔保品予債權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等語。惟查,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票面金額新台幣6,00,000元之銀行本票」係請求給付特定物,且債權人所提出之切結書,僅能釋明第三人可要求債務人等償還因債務人等違約提供非法外勞予第三人導致第三人因而受行政罰鍰及其他不利益支出之費用,並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