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債 權 人 鼎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冬 債 務 人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又票據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備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001 │152,100元 │107年4月9日 │6 │ │ ├──┼───────┼─────────┼───┼───┤ │002 │39,37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