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廖年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3起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股票 107年度司催字第24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27040-8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2│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27041-0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3│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27042-1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4│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27043-3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5│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27044-5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6│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38594-0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7│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D-0039881-1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8│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3-ND-0047236-2 │ │1 │10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9│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X-0000163-3 │ │1 │1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0│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X-0000539-4 │ │1 │603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1│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X-0000852-0 │ │1 │785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2│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1-NX-0001058-1 │ │1 │900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3│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2-NX-0001428-3 │ │1 │938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4│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3-NX-0001838-6 │ │1 │32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5│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鋒實│085-NX-0003250-6 │ │1 │511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