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 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7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 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29日起至110年6月29日止,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7年9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9,400,00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放款帳戶明細查詢、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7年11月20日新院平民寶107司拍230字第3921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