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82號聲 請 人 黃俊鋒 相 對 人 鈺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助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一日之利息亦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因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82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1 │105年9月5日 │150,000元 │105年11月5日 │105年11月5日 │CR 00000000 │ │ ├──┼───────┼────────┼─────────┼─────────┼───────┼─────┤ │002 │105年9月26日 │150,000元 │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9日 │CH 292407 │ │ ├──┼───────┼────────┼─────────┼─────────┼───────┼─────┤ │003 │105年9月20日 │150,000元 │105年11月17日 │105年11月17日 │CR 00000000 │ │ ├──┼───────┼────────┼─────────┼─────────┼───────┼─────┤ │004 │105年10月20日 │20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105年12月20日 │CH 583003 │ │ ├──┼───────┼────────┼─────────┼─────────┼───────┼─────┤ │005 │106年2月24日 │300,000元 │106年5月25日 │106年5月25日 │TH 223183 │ │ ├──┼───────┼────────┼─────────┼─────────┼───────┼─────┤ │006 │106年3月27日 │250,000元 │106年6月27日 │106年6月27日 │CH 563408 │ │ ├──┼───────┼────────┼─────────┼─────────┼───────┼─────┤ │007 │106年3月27日 │100,000元 │106年6月28日 │106年6月28日 │CH 563422 │ │ ├──┼───────┼────────┼─────────┼─────────┼───────┼─────┤ │008 │106年2月24日 │500,000元 │106年4月27日 │106年4月27日 │TH 223182 │ │ ├──┼───────┼────────┼─────────┼─────────┼───────┼─────┤ │009 │106年5月7日 │500,000元 │106年5月27日 │106年5月27日 │TH 41943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