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范姜弘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被 告 曾紹聞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承攬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0 號之4 層樓共132 坪毛胚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105 年4 月9 日收受被告交付之訂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5年6 月24日兩造就工程預算初估為600 萬元,惟諸多工項如冷氣品牌、廚具、水電配置等均未確定,被告於105 年11月28日仍索取討論工項之估價單、105年12月9 日尚詢問GRACE等級之廚房衛浴台面是否在預算內,凡此種種皆可佐證系爭工程非以600 萬元為總價承攬自明;而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際,囿於被告經常出國、暨頻頻催促趕工下,乃疏未與被告簽立書面契約,惟兩造於工程施作期間均以LINE通訊軟體進行溝通與確認,直至105年9、10月間仍就該屋設計與施工不斷進行討論,原告先後完成工程時點如下: 1、105 年5 至7 月基礎工程、外牆防水工程、電梯工程。 2、105 年8 至9 月地面整平與貼磚工程。 3、105 年8 至9 月防水工程。 4、105 年10至12月木作工程 5、105年12月至106年1月仿飾漆與油漆工程。 (二)被告雖親自施作系爭工程及督工,然諸多工程仍需委外另行支付報酬(如下包、畫師等),原告墊付金額日增,被告雖至105年12月16日止陸續支付工程款共540萬元,然原告已完成之工程早已逾上開款項,囿於資金壓力,原告遂於105年12月22日將「已完工」施作之工程款6,534,320元及「未完工」之工程款1,135,000元,加以整理交付被告 ,並就已完工部分差額向被告請款,被告則以貸款尚未下來、資金吃緊等為由遲延付款,並表示「未完工」部分項目先不要施作,原告亦同意之。105 年12月26日,被告就未完成工項中指示:「油漆、珪藻土、壁爐、電視櫃、樓梯扶手、這裏是要作的」、「門先取消」、「仿飾漆…已完成表單內的先繼續,未完成…現場確認」等情,原告亦將上開工項逕以0元計入,蓋若以總價承攬當可不用委屈 取消;嗣於106年1月5日,被告又通知原告將先前通知「 不要施作」之工程品項繼續進行,並於106年1月18日就各工程細項列出希完工日期,故兩造就前揭所示工項及報酬顯已達成合意。又原告應被告要求而繼續施工,施工期間原告另就非預期支出(如冷氣安裝吊車)、被告指示施作及已施作漏列之工程款(如手把、賽麗石、水電-熱泵工程部分)共計280,135元交付被告,被告則於106年1月26 日再行支付工程款12萬元予原告。 (三)系爭工程於106 年3 月22日完工並交付被告使用,嗣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尚未清償之工程款2,429,455元【計算式 :(6,534,320元+1,135,000元+280,135元)-(訂金 200萬元+期中付款340萬元+期中付款12萬元)=2,429,455元】,包括以LINE訊息及存證信函書面催告,詎被告 卻以各種理由推拖,後則以系爭工程有瑕疵、不值得這個錢等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又原告為早日彌平爭議取得工程款、亦為善盡承攬人責任,故就調處過程所指瑕疵於 106年10月3日去函被告表示願就所指瑕疵進行修繕,惟被告不予回應,原告不得已乃訴諸法律程序聲請支付命令,被告遲至107年3月17日始來函要求進行修繕,原告則回應表示願意修繕以示負責。 (四)又被告所執被證1訊息對話時間為105年6月24日工程進行 初期,原告所稱預算600萬元僅是預算初估,是時尚有許 多工項如冷氣品牌、廚具、水電配置都尚未確定,此於兩造於施工過程中仍繼續不斷確定品項可徵。另被告於105 年11月28日仍索取討論工項之估價單、105年12月9日詢問用GRACE等級之廚房衛浴台面是否在預算內等,凡此種種 皆可佐證系爭工程非以600萬元總價承攬。再者,系爭工 程不僅未明示為總價承攬,亦未見司法實務所示「詳細、正確之圖說、規範及價目表等資料」,而稽以系爭工程於圖說、工項、廠牌未確定情況下,於施工中不斷由被告進行確認、取捨,更可證系爭工程顯非總價承攬。 (五)另被告固曾於施工期間多次詢問原告預估何時完工,惟施工過程因業主指示、材料、工班等原因而增加工期,然無論如何,兩造從未約定確切之完工時點,此於被告106 年1 月間所列希完工時程之際早已逾被告主張之105 年8 月16日完工日可證;而被告於106 年2 月21日亦述及原告曾言預計延到2 月10日,均可佐證被告從未應允105 年8 月16日為完工日。至原證10裝潢切結書非為被告出具之文書,而係原告應管委會要求而交付,至於日期105 年8 月16日則係用於計算繳予管委會之保證金,管理員告知通常是先寫三個月,屆時未完工則再展期,此乃前開切結書所載105 年8 月16日之緣由。基此,兩造從未約定確切之完工日期,更非以交付管委會之切結書所載105年8月16日為完工時點。 (六)此外,系爭工程諸多工項如電梯、冷氣、水電等並非原告能力可獨為,故須尋找協力廠商分包或轉包,惟原告仍須本於承攬人責任對被告負責,故除須慎選下包廠商及督工外,尚須隨時解決工程間界面整合等問題,故業界常態就協力廠商報價加計10% 計算工程管理費(或利潤)向業主報價,實為商場常態;而原告就電梯、冷氣、水電等工項向被告報價時,並未納入自身工程管理費或利潤,而係逕就協力廠商所告知價格向被告報價,詎仍生今日爭議,而消保會調查人員於面詢原告時表示屆時會依客觀市價調查,故於詢問各工項之市場價值時,認為應加計工程管理費用(或利潤)始能正常反應該工項之市場價值,亦希藉此使被告(即業主)瞭解原告於系爭工程多處犧牲自身利潤之實,此即消保會報告除原證7 、8 、9 所列報價外,另有所謂原告認為市場價值之所由。至被告就修繕費用223,310 元範圍內,倘可提出可信之修繕憑證,原告願意加以扣減。 (七)綜上,爰依民法491 條、第50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29,455 元;倘若認本案無承攬關係存在,爰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及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利益,並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429,455 元及自106 年4 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兩造間存有承攬契約,被告委由原告就系爭房屋進行裝潢工程,並已支付工程款共552 萬元。兩造於105 年間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原告表示:「馬哥(被告暱稱,下同)要多賺些錢,剛剛算了一下,預算要拉到600 (萬元)了。」後,被告旋即回覆:「好,可能要看看怎麼擠或是精簡哪邊省一些。」等語;原告再表示:「水電、防水油漆、廚具、衛浴隔間設備、電梯、冷氣,這些加一加差不多350 萬、地板捉120 萬,以上有高估一些,不過差異不大。」被告亦回覆:「了解。」等語,且因原告所提及係「預算」而非確定之最終金額,而被告亦回覆「好,了解」等語,可證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總額已約定「至多」為600 萬元。此後,原告每次收受被告給付之工程款時,均僅於LINE通訊軟體上記載收款日期及總收款金額,從未向被告表示工程款總額會有所增加或刪減;時至105 年12月22日,原告方於LINE通訊軟體中上傳系爭工程之估價單,並向被告表示:「我知道超出預算很多,不好意思沒有管控好,我真的有盡力在節省預算上了。」等語,被告旋即回覆:「這個超出我們的預算太多了,我們去找弘哥(原告暱稱,下同)討論一下。」,然未同意原告變更後之工程款總額;且被告雖不爭執曾於LINE通訊軟體中請求原告繼續施工,惟係因原告並未依約定之期限內完工,並不斷展延工期所致,而LINE通訊軟體中文件所示之「預定日期」,均為原告與被告約定之完工日,並非被告自行任意指定之日期,是被告所為絕對非如原告所述「同意原告主張之報酬」云云,而係為督促原告應遵期完工之必要行為。此外,兩造就工程款總額原先約定為400 萬元,嗣於105 年6 月24日同意工程款之總額「至多」提高到600 萬元,是就工程款總額之約定,應屬兩造於系爭工程中之必要之點;否則,原告增加工程款之總額後,無須取得被告之同意;而被告於105 年12月22日得知工程款總額高達700 多萬元後,也不會向原告表示「超出預算極限太多」等語。是以,兩造既已於105 年6 月24日明示約定系爭工程之工程款總額「至多」為600 萬元,此後亦未合意變更報酬金額及給付之方式,足徵系爭工程之報酬計算方式非為實作實算,而係總價承攬。又原告起訴至今從未舉證證明系爭工程之總價數額,原告所提之估價單亦係其自行繕打而成,不僅被告、甚至連原告自己都不曾於單據上之立合約書人處簽名用印,並確認其內容為真正,故原告稱兩造就估價單所示工項及報酬已達成合意,不足採信。另將上開估價單與鑑定報告之內容相互勾稽查核後,可證原告就相同工項所主張之工程款項有所不同,故實無法證明原告就估價單主張之金額為真正。 (二)被告於106 年3 月30日曾提及:「…也很謝謝弘哥在去年四月就陪我們看現場,評估過後也答應要幫我們趕在去年八月底完工,我們其實也一直想跟弘哥確認討論一下,不知道後來為什麼會一直延到今年三月底還沒有完全收完…」、「…現場會勘,預計八月完工…基礎工程部份7/5 才進場,四月到六月末兩個半月的時間室內沒有同時進行,當時距離預計交期八月底僅剩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不知道這個部份延誤的問題點在哪裡呢?」等語,堪證被告已先後兩次向原告質疑系爭工程逾期已久之原因為何?惟原告回答:「ok,看馬哥什麼時候有空我們討論一下,你爹瓷磚美容的部分看費用多少你再扣除。」、「那時比價花了一些時間,水電,冷氣,電梯比價約三個星期。而且手邊還有一些工作未完成。」等語,亦即原告從頭到尾並未否認兩造就系爭工程原約定完工之期限,而係解釋系爭工程延期之原因,足證兩造原先所約定之完工期限確實為105 年8 月間。又被告本非以室內裝潢為業,僅能口頭告知原告伊所希冀之裝潢風格,被告事實上無法、也沒有能力「指示」原告應於何時完工;而系爭工程中所有之工項、工期及單價等詳細資料,被告於105 年12月22日方才知悉,被告再依原告所允諾之完工日期製作成excel 表單;另觀諸excel表單中,僅有「項目」、「預定日期」、「完工 日期」、「確認」等欄位,完全未見各個工項之「單價」,可證原告所述「被告顯已就原證7、8所示工項及報酬知悉及同意自明」云云,並非事實。再者,細譯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可證原告於105年11月21日已允諾 「系爭工程會於106年1月9日會如期完工」;時至106年1 月19日,被告再向原告表示「時間上真的沒辦法再延,麻煩弘哥幫忙一下」;106年2月21日,被告再向原告表示「…上次請我爹幫忙的時候有跟他說工程延期最晚(農曆)年前會完工,之後預計延期至2/10完工,但再次延期後也跟他解釋說有在趕工收尾…」均可證明原告多次逾期,並未於約定期限內完工,直至106年3月22日才將系爭工程交付予被告。 (三)系爭工程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具有下列瑕疵,且被告業已修補完畢,並支出511,325 元,就修補瑕疵費用範圍內主張減少報酬或為抵銷: 1、房屋外牆防漏水: 原告將系爭工程交付被告後,被告發現房屋外牆有嚴重漏水情形;被告委由第三人尖兵工程有限公司及鑫八達企業施作完成,共花費18萬6160元。 2、衣櫃並未施作: 原告於施工期間稱會製作衣櫃但遲未製作,被告便自行向第三人優偓實木購買衣櫃,支出207,065元。 3、珪藻土並未施作: 原告於施工期間稱無法取得原料,被告便自行委由第三人藻珪土職人完成,共花費11萬8100元。 4、被告修補上開工程瑕疵共花費51萬1325元,足證被告受有同額之損害,是被告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即得請求減少51萬1325元之報酬;或認該金額為被告所受之損害賠償金額,於該範圍內主張抵銷,擇一為被告有利之判斷。5、又被告係於106 年2 月27日第一次以LINE訊息通知原告就瑕疵部分進行修繕;復於106 年4 月3 日通知瑕疵存在;窗框漏水修繕部分則因原告一直遲延,才會自行決定於106 年4 月3 日以前自行僱工修繕完畢。 (四)此外,被告並不爭執兩造間存有承攬契約,契約內容係被告委由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故本件原告「受有委任」且被告受有利益「有法律上原因」,自無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相關規定之適用。退步言,原告或依民法第176 條第1 項請求被告償還其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之本息;或依民法第179 條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惟原告所提出原證12所示臉書截取圖片,尚不足證明自己已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被告因本件所受有利益之確定數額,是原告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2 萬9455元,亦無理由。 (五)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於105 年4 月間承攬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兩造未簽立書面契約,原告已於106 年3 月22日完工交屋,被告業已支付工程款552 萬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採實作實算,並就附表已完工款項6,534,320 元、未完工款項1,135,000 元及追加款項280,135 元達成合意,被告尚有工程款2,429,455 元未清償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一)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實作實算抑或總價承攬?(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差額2,429,455 元,有無理由?(三)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瑕疵存在,被告得請求減少之報酬或合理之修繕費用為何?茲分別論述如后: (一)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實作實算抑或總價承攬?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承攬報酬計算方式,工程實務上大致可區分為「總價承攬」及「實作實算」二類;所謂「總價承攬」,係指定作人提供詳細、正確之圖說、規範及價目表等資料,由承攬人依該等資料完成約定之工作後,定作人悉依約定支付固定價額報酬辦理結算,除另有辦理契約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約款之情形外,承攬人必須在約定之總價下完成所有工作,意即係由承攬人依圖說完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後,定作人悉依契約約定之總價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並參酌契約所訂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約款辦理計價,其重點在於計價結算方式,係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礎,而非以個別工作項目實際施作數量加乘單價後累計結算。易言之,承攬人於承包系爭工程前須就整個工程之施作細節如施作地點是否進場施作或須另租場所、施作項目、是否供料及完工期限等評估後,算出包括工料之施作成本及考量施工期間可能影響成本之各種狀況,計算出自己可能之成本與利潤,才能向業主報價或投標,並經業主認可或投標後成立承攬契約。至實作實算契約,則為承攬人依據其實際施作個別工作項目之數量加乘約定單價計算複價,再累計結算,工程之實際數量及報酬,須至最後實際完工結算後才能確定。又總價承攬契約係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就工作數量、金額預先為風險分配,就預估數量與實際完成數量差異在一定範圍內(通常為10%),不為找補,實作實算契約則無此問題。是承攬契約當事人間若未明示以總價承攬方式計算報酬,即應依實際完成工作之數量計酬,始符民法第490 條規定意旨。 2、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有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以實作實算計之,且如附表所示之報酬內容6,534,320 元、1,135,000 元、280,135 元,業經被告確認,並通知原告繼續施作在案,是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款已達成合意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工程係以至多為600 萬元由原告總價承攬云云。經查,兩造均不爭執渠等於締約之初並未立有書面契約,且觀諸兩造均不爭執之住宅消保會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製作之住宅設計裝修現況紀錄、證據保全鑑定調查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系爭工程施作範圍涵蓋系爭房屋一至四樓,包含戶外裝修工程、電梯工程、冷氣工程、GRACE 廚具工程、百葉窗工程、水電工程、泥作瓷磚工程、鋁門窗工程及1 至4 樓木作、油漆、玻璃等工程,其施作項目甚多且極為繁雜;於此情形,倘兩造果真於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前,即已事先約定由原告以至多600 萬元之總價承攬施作,則無論自被告或原告之角度而言,衡情兩造均會將原告之施作範圍、項目、所用材料品牌及其型號等事項之全部內容,於原告施作前即以書面予以具體約明並臚列清楚,避免因原告含工帶料之結果,任由原告採用低劣便宜之材料施作易生損害被告之利益,或任由被告挑取高級材料易使原告產生虧損,而徒生爭議,此與被告究否具有裝潢工程之相關知識無涉。故在兩造事前並無簽立任何書面契約之情形下,被告主張兩造於系爭工程施作前,已約定由原告統包承攬報酬總額高達600 萬元,惟內容卻係模糊不清、未具體約明施作項目之工程,實與常情相違,已難採信。況且,揆諸前揭說明,總價承攬對於承攬人所負擔計算總價錯誤之風險甚鉅,承攬人必須按施作成本及考量施工期間可能影響工程款之各種狀況,計算出自己可能之成本與利潤,才能將總價提出,是承攬人為總價承攬時,其先決條件必須有非常詳盡之設計圖面如:平面圖、立面圖、施工圖等,並就所用材料品牌及型號、施作風格與定位等資訊作為總價評估之基礎,方可由施作之承攬人就標的物進行詳細地估價與計算,若未有上述之基本條件,一般則不會有殷實之承攬人憑數張平面圖或參觀現場後即願意以總價承攬之方式承攬尚處毛胚屋狀態之系爭房屋,而圖面、材料品牌與型號不清楚、風格定位錯誤等均會造成承攬人之虧損,更有可能會引發雙方對完成項目之爭議。因此,以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時兩造未簽訂承攬契約書、未就施作之範圍、項目、所用材料之品牌與型號等為約定就急於施工之結果為推論,系爭工程應係以實作實算方式計價始為兩造契約約定之真意,顯較為合理。 3、又觀諸原告提出之訂金簽收單,記載原告於105 年4 月9 日收取被告交付之訂金200 萬元,且註明「待估價完成合約簽定轉為訂金,若無簽訂合約無息歸還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等情,有訂金簽收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6頁),而其上僅記載『估價』之字樣,未有總價承攬或以一定金額為承攬報酬之字樣,實難認本件工程係為總價承攬之約定。另參酌兩造及原告與被告配偶間往來之LINE訊息資料,105 年10月5 日被告曾就廚櫃五金挑選部分詢問原告(見LINE完整對話內容第3 頁),10月6 日被告尚提供多張照片予原告供作施工之參考(見上開對話內容第4 至8 頁),10月21日被告始確認烤箱、飲水機、IH感應爐、除油煙機及洗碗機之品牌與型號(見上開對話內容第15頁),並於10月28日更換抽油煙機機種(見上開對話內容第21頁);105 年11月2 日,被告傳送數張迪士尼海洋商店風格照片予原告參考(見上開對話內容第31、32頁);105 年11月12日、25日被告及被告配偶始就石材種類、品牌及施作地點予以確認(見上開對話內容第38、39、49頁);105 年11月27日,被告曾針對牆面油漆部分提供多張照片予原告(見上開對話內容第50至60頁);被告於105 年12月15日就頂樓兩扇窗部分追加刷色咖啡之百頁窗(見上開對話內容第78頁);原告於105 年12月22日傳送完成裝潢及未完成部分之檔案予被告,並告知超出預算很多很多,沒有管控好,然有盡力在節省預算;被告則表示超出其預算極限太多,欲找原告討論一下(見上開對話內容第85頁);105 年12月26日以後,兩造就續予施作及不予施作部分進行討論,被告並表示因超支太多,只好取消及犧牲部分工程(見上開對話內容第86、87頁);被告於105 年2 月21日則傳送載有「…和他解釋說有在趕工收尾,報價單弘哥那邊會再整理給我們一份,確認做完才會跟弘哥結算,…再麻煩弘哥報價部分有時間的話先給我們,我可以先拿給我爹看,老人家…顧慮比較多,…」(見上開對話內容第154 頁),足認兩造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尚就廚具、使用之材料、型號及施工範圍等進行確認,而600 萬元應僅係被告就系爭工程之預算,該金額純為原告就系爭工程之估算值,並非兩造約定原告應按此預算履行所有契約工作,抑或被告僅應支付之固定金額,兩造就實際工程金額尚須進行最後之確認與結算。此外,被告就兩造約定系爭工程為總價承攬一節,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縱原告曾於施工期間表示工程款盡量壓到600萬元以內,然依前 述說明,自應認兩造就系爭工程係依實際完成工作之數量為依據而計算報酬。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係約定以實作實算之方式計算,應屬可採。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差額2,429,455 元,有無理由? 1、按承攬契約中之實作實算契約,自應由承攬人就其實際所作工程數量及每一工程單價,負舉證責任,證明其實作之金額。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實際施作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等語,被告雖就工程項目未多作爭執,惟就施作金額否認之,並辯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係原告自行繕打而成,兩造均未簽名用印且未確認其內容之真正;而電梯工程、冷氣工程及水電工程等與鑑定報告中原告所主張之金額不同,故無法證明附表所示之金額為真正云云。是按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系爭工程實際施作之工程數量、工程款舉證證明之。 2、查觀諸卷附原告就系爭工程(即如附表所示工程項目)提出之表單(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並未經被告之簽認,顯見前開表單僅係原告於完成部分工程施作後,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部分,由原告片面製作、事後提出且未與被告核算完成之單據,自難以此逕作為核實計價系爭工程款之基礎。又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係以實作實算計之,已如前述,則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實作實算所信賴之真意,應係以系爭工程於市場行情之客觀價值為基準,較為合理。另兩造均同意委請住宅消保會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消費者保護協會)就系爭工程進行鑑定,此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6頁),而消費者保護協會就被告所提出之爭議內容,鑑定、調查並紀錄以作為證據保全之依據,並遵循維護雙方權益、獨立、客觀、公正第三方之原則,就估價單、設計圖及現況之已完工、未完工、未施工、單位數量等進行鑑定分析,系爭工程(即系爭鑑定報告書所列工程項目)經鑑定之結果,市場行情即現況施工價值總額為7,403,343元,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可參 (見外放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9、11、12頁);而原告雖 表示系爭鑑定報告書未就分包或轉包之工程管理費與利潤納入計算,然兩造就系爭工程約定實作實算所信賴之真意,既係以系爭工程於市場行情之客觀價值總額為準,且卷附原告就系爭工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表單,既不得作為兩造核實計價本件工程款之基礎,則系爭鑑定報告書中所列各項工程之價格,縱較原告提出之表單所列金額為低,亦非得據此逕謂系爭鑑定報告書中所列各單項工程之價格與兩造實作實算之真意相違,甚為明確。 3、本院審酌消費者保護協會為兩造合意選定之專業鑑定機構,且係依估價單、設計圖及現況已完工、未完工、未施工,並依據市場行情均價等,據以核算報價、單位數量、施工比例、現況施工價值等,鑑定過程堪認嚴謹,內容應屬詳實客觀,是本院認其鑑定結果足堪採信。從而,本件原告實際完成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價值計為7,403,343 元,扣除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已給付之工程款552 萬元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差額為1,883,343 元【計算式:7,403,343 元-552 萬元=1,883,343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三)系爭工程是否存有瑕疵?如瑕疵存在,被告得請求減少之報酬或合理之修繕費用為何?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又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修補;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 條、第493 條第1 項、第3 項、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 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 條及第494 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 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91年度台上第71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依同法第492 條規定,係指承攬人應擔保於工作「完成」時,工作物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故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參照)。 2、被告辯稱伊於106 年2 月27日曾以LINE訊息通知原告修補系爭工程瑕疵,復於106 年4 月3 日通知原告瑕疵存在(分別見兩造LINE完整對話內容第156 、181 頁),窗框漏水部分則因原告一直遲延,故於106 年3 月間自行僱工修繕云云(見本院卷第181 至183 頁);惟觀諸兩造於106 年2 月27日之對話內容,被告僅係告知窗框有滲漏現象,原告則回覆「星期三會看看是不是從窗框滲透進來再看如何處理」等語(見上開對話內容第157 頁),顯見原告並無拒絕修補抑或瑕疵有不能修補之情形;遑論,斯時系爭工程尚未完工交屋,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不適用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 條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又被告雖於106 年4 月3 日曾以LINE訊息告知原告系爭工程有明顯瑕疵存在等情(見兩造對話內容第181 頁),然伊並未逐一具體指述原告所施作之工程有何瑕疵,自無從認定被告斯時主張之瑕疵與系爭工程實際所存在之瑕疵疵是否相同;此外,被告迄未陳明於發現所指瑕疵後,究於何時通知原告修補何項瑕疵,或原告承諾於何時修補而未修補,或拒絕修補等情,自難認被告已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期修補之程序。是以,縱認被告曾於106年3月25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9日分別支出2樓窗框漏水壁癌修繕費15,000元,窗戶矽利康水路施打等工程(整棟房屋外牆防水)118,160元、鋼管鷹架費用53,000 元,並有保固書、統一發票、請款單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2至194頁),然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並不發生原告不於期限內修補瑕疵之擔保效力,故定作人即被告尚不得逕行採取自行修補,或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減少報酬、損害賠償之主張。從而,被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自屬無據。至被告另辯以伊另行支出衣櫃費用207,065元及珪藻土工程費118,100元,併請求原告減少報酬或為抵銷云云;惟查,上開衣櫃、珪藻土部分雖屬系爭工程之施工範圍,然上開工項之價格原告並未將之列入系爭工程報酬內計算之(詳如附表所示),且非屬鑑定報告中鑑定現況施工價值之範疇,故被告逕以主張減少報酬或為抵銷,自屬無據,併予敘明。 3、惟按,民法第495 條第1 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查被告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向原告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然如有可歸責於原告(即承攬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有瑕疵,被告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系爭工程經送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後認:2 樓牆面、陽台鋁窗尚有滲漏水現象、3 樓更衣室鋁窗與牆面尚有滲漏水導致牆面產生壁癌白華現象,修繕費用為73,43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3頁);外牆空調室外機安裝架鑽孔錯誤、3 個螺栓孔鑽錯未處理,將導致雨水藉由鑽孔處滲漏至牆內之混凝土,產生滲漏水現象,建議與外牆後續修繕同時間進行(見外放鑑定報告第17頁);吧檯檯面未固定,修繕費用為4,5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8頁);插座蓋板未安裝、2 樓廁所門外開關上下錯置方向、2 樓廁所洗手台支架安裝瑕疵、3 樓廁所洗手台支架鑽孔缺失,修補費用為10,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1頁);車道地磚受損、汙穢,地磚施工瑕疵、有缺口,被告已委由專業磁磚美容公司改善完成(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2頁);倉庫地磚受損、汙穢,2 樓陽臺天花板施工未遮蔽、陽台受汙染,廚房地磚汙穢,被告已委由專業磁磚美容公司改善完成(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3頁);地磚填縫劑顏色不均,填縫劑施工後未妥善清潔,廚房地磚汙穢,被告已委由專業磁磚美容公司改善完成(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4頁);1 樓往2 樓樓梯部分區域地磚缺角破損,被告已委由專業磁磚美容公司改善完成;壁磚飾條45度角未準確,飾條修補後顏色不一致,修繕費用6,12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5頁);壁磚飾條45度角未準確,壁磚飾條撞傷缺角,被告已委由專業磁磚美容公司改善完成;3 樓浴室腰帶,修繕費用6,960 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26頁);木作隔間牆上層水泥板部分高度不足、上層水泥板與下層OSB 板間距不一致,修繕費用15,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1頁);未依圖片門片樣式施工、門片把手烤漆剝落,修繕費用24,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2頁);樓梯扶手上下未呈現一直線,修繕費用6,5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3頁);定向纖維板表面髒汙未處理即上漆,修繕費用5,300 元;1 樓樓梯口之文化石未上漆、樓梯木材造型壁飾脫落,修繕費用5,000 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34頁);樓梯線板染色不均勻,修繕費用17,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5頁);天花板與牆面收邊瑕疵,修繕費用4,0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9頁);牆面油漆完成面氣泡孔過多,修繕費用7,0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40頁);牆面造型批土瑕疵,修補費用6,000 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41頁);臥榻因日曬,表面板材有變形,骨架有異音產生,修繕費用5,0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42頁);書櫃表面板材有變形,修繕費用3,000 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43頁);隱藏門無法閉合,修繕費用5,5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45頁);矮櫃門片取孔錯誤,現況修補後顏色不均勻,底層批土研磨後未妥善清除即上漆,修繕費用5,000 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47頁);木作造型拉門油漆一底兩面有汙損,修繕費用3,000 元,造型牆面仿舊處理呈現龜裂現象,修繕費用14,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53頁),以上合計223,310 元等情,此有鑑定調查說明、現場照片等附於系爭鑑定報告書中可稽。且按,本件係由專業鑑定機構之消費者保護協會進行鑑定,修補方式及報價均係依實務經驗與公開市場報價,並派人到場進行勘驗,足認前揭鑑定結果堪予信採,益徵系爭工程確存有上開瑕疵無訛。又上開鑑定結果足堪採信,是本院認本件被告得請求之修補費用計為223,310 元,而被告據此主張抵銷原告所得請求之工程款,即有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106年4月13日以竹北郵局存證號碼000121號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7 日內給付工程款,而該存證信函係於106 年4 月14日送達被告,有該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收件回執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7、58、79頁),從而被告應自催告期滿翌日即106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工程款差額為1,883,343 元,而被告得主張抵銷之修繕費用為223,310 元,均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60,033 元【計算式:1,883,343 -223,310 =1,660,033 】,及自106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原告另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同一內容之請求,係就同一給付目的之數請求權合併起訴之選擇合併,本院就此部分既已擇一判決原告勝訴,則就他請求權之訴訟標的自毋庸裁判,附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業經審酌,核與本件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已完工、未完工及追加明細與金額): ┌──────────────────────────────────┐ │ 已完工 │ ├──┬──────┬──┬──┬───────┬───────┬──┤ │編號│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新臺幣)│金額(新臺幣)│備註│ ├──┼──────┼──┼──┼───────┼───────┼──┤ │ 1 │外牆防水鷹架│ 式│ 1 │ 330,000元 │ 330,000元 │ │ ├──┼──────┼──┼──┼───────┼───────┼──┤ │ 2 │電梯鋼構 │ 式│ 1 │ 72,500元 │ 72,500元 │ │ ├──┼──────┼──┼──┼───────┼───────┼──┤ │ 3 │電梯主體 │ 式│ 1 │ 469,000元 │ 469,000元 │ │ ├──┼──────┼──┼──┼───────┼───────┼──┤ │ 4 │冷氣 │ 式│ 1 │ 526,000元 │ 526,000元 │ │ ├──┼──────┼──┼──┼───────┼───────┼──┤ │ 5 │水電工程 │ 式│ 1 │ 670,000元 │ 670,000元 │ │ ├──┼──────┼──┼──┼───────┼───────┼──┤ │ 6 │泥作工程 │ 式│ 1 │ 460,000元 │ 460,000元 │ │ ├──┼──────┼──┼──┼───────┼───────┼──┤ │ 7 │保護板 │ 式│ 1 │ 39,000元 │ 39,000元 │ │ ├──┼──────┼──┼──┼───────┼───────┼──┤ │ 8 │百葉窗 │ 式│ 1 │ 161,420元 │ 161,420元 │ │ ├──┼──────┼──┼──┼───────┼───────┼──┤ │ 9 │廚具 │ 式│ 1 │ 789,000元 │ 789,000元 │ │ ├──┼──────┼──┼──┼───────┼───────┼──┤ │ 10 │磁磚 │ 式│ 1 │1,410,000元 │1,410,000元 │ │ ├──┼──────┼──┼──┼───────┼───────┼──┤ │ 11 │磁磚吊運 │ 式│ 1 │ 15,000元 │ 15,000元 │ │ ├──┼──────┼──┼──┼───────┼───────┼──┤ │ 12 │1樓噴漆 │ 式│ 1 │ 30,000元 │ 30,000元 │ │ ├──┼──────┼──┼──┼───────┼───────┼──┤ │ 13 │1樓隔間 │ 式│ 1 │ 33,900元 │ 33,900元 │ │ ├──┼──────┼──┼──┼───────┼───────┼──┤ │ 14 │1樓電梯包覆 │ 式│ 1 │ 35,000元 │ 35,000元 │ │ ├──┼──────┼──┼──┼───────┼───────┼──┤ │ 15 │2樓電梯包覆 │ 式│ 1 │ 28,000元 │ 28,000元 │ │ ├──┼──────┼──┼──┼───────┼───────┼──┤ │ 16 │2樓廚房天花 │ 式│ 1 │ 123,000元 │ 123,000元 │ │ │ │板(實木) │ │ │ │ │ │ ├──┼──────┼──┼──┼───────┼───────┼──┤ │ 17 │2樓廁所天花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板(實木) │ │ │ │ │ │ ├──┼──────┼──┼──┼───────┼───────┼──┤ │ 18 │2樓廁所天花 │ 式│ 1 │ 83,000元 │ 83,000元 │ │ │ │板(矽酸鈣)│ │ │ │ │ │ ├──┼──────┼──┼──┼───────┼───────┼──┤ │ 19 │2樓隔間 │ 式│ 1 │ 35,000元 │ 35,000元 │ │ ├──┼──────┼──┼──┼───────┼───────┼──┤ │ 20 │2樓造型拱門 │ 式│ 1 │ 65,000元 │ 65,000元 │ │ ├──┼──────┼──┼──┼───────┼───────┼──┤ │ 21 │2樓鞋櫃 │ 式│ 1 │ 38,000元 │ 38,000元 │ │ ├──┼──────┼──┼──┼───────┼───────┼──┤ │ 22 │2樓餐邊櫃 │ 式│ 1 │ 64,000元 │ 64,000元 │ │ ├──┼──────┼──┼──┼───────┼───────┼──┤ │ 23 │3樓隔間 │ 式│ 1 │ 72,000元 │ 72,000元 │ │ ├──┼──────┼──┼──┼───────┼───────┼──┤ │ 24 │3樓臥榻 │ 式│ 1 │ 28,000元 │ 28,000元 │ │ ├──┼──────┼──┼──┼───────┼───────┼──┤ │ 25 │3樓書櫃 │ 式│ 1 │ 18,000元 │ 18,000元 │ │ ├──┼──────┼──┼──┼───────┼───────┼──┤ │ 26 │3樓電視牆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 27 │3樓客廳天花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板(實木) │ │ │ │ │ │ ├──┼──────┼──┼──┼───────┼───────┼──┤ │ 28 │3樓天花板(矽│ 式│ 1 │ 92,000元 │ 92,000元 │ │ │ │酸鈣) │ │ │ │ │ │ ├──┼──────┼──┼──┼───────┼───────┼──┤ │ 29 │3樓廁所天花 │ 式│ 1 │ 28,000元 │ 28,000元 │ │ │ │板(實木) │ │ │ │ │ │ ├──┼──────┼──┼──┼───────┼───────┼──┤ │ 30 │3樓廁所壁櫃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 31 │4樓天花板( │ 式│ 1 │ 165,000元 │ 165,000元 │ │ │ │實木 │ │ │ │ │ │ ├──┼──────┼──┼──┼───────┼───────┼──┤ │ 32 │4樓電梯包覆 │ 式│ 1 │ 17,500元 │ 17,500元 │ │ ├──┼──────┼──┼──┼───────┼───────┼──┤ │ 33 │4樓背景拉門 │ 式│ 1 │ 65,000元 │ 65,000元 │ │ ├──┼──────┼──┼──┼───────┼───────┼──┤ │ 34 │4樓牆面造型 │ 式│ 1 │ 132,500元 │ 132,500元 │ │ │ │仿舊 │ │ │ │ │ │ ├──┼──────┼──┼──┼───────┼───────┼──┤ │ 35 │門斗 │ 式│ 5 │ 3,800元 │ 19,000元 │ │ ├──┼──────┼──┼──┼───────┼───────┼──┤ │ 36 │樓梯轉角壁面│ 式│ 3 │ 28,000元 │ 84,000元 │ │ │ │造型仿舊 │ │ │ │ │ │ ├──┼──────┼──┼──┼───────┼───────┼──┤ │ 37 │樓梯線板 │ 式│ 1 │ 45,000元 │ 45,000元 │ │ ├──┼──────┼──┼──┼───────┼───────┼──┤ │ 38 │鋁門窗 │ 式│ 1 │ 118,000元 │ 118,000元 │ │ ├──┼──────┼──┼──┼───────┼───────┼──┤ │ 39 │淋浴拉門 │ 式│ 1 │ 58,000元 │ 58,000元 │ │ ├──┼──────┼──┼──┼───────┼───────┼──┤ │ 40 │清運 │ 式│ 5 │ 5,500元 │ 27,500元 │ │ ├──┼──────┴──┴──┴───────┼───────┴──┤ │總計│ │6,534,320元 │ └──┴────────────────────┴──────────┘ ┌──────────────────────────────────┐ │ 未完工 │ ├──┬──────┬──┬──┬───────┬───────┬──┤ │編號│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新臺幣)│金額(新臺幣)│備註│ ├──┼──────┼──┼──┼───────┼───────┼──┤ │ 1 │4樓拉門 │ 扇│ 4 │ 12,000元 │ 48,000元 │ │ ├──┼──────┼──┼──┼───────┼───────┼──┤ │ 2 │4樓陽台地板 │ 式│ 1 │ 18,000元 │ 18,000元 │ │ ├──┼──────┼──┼──┼───────┼───────┼──┤ │ 3 │3樓廁所門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 4 │3樓浴室門 │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 5 │3樓浴室暗門 │ 式│ 1 │ 12,000元 │ 12,000元 │ │ ├──┼──────┼──┼──┼───────┼───────┼──┤ │ 6 │3樓辦公室門 │ 式│ 1 │ 18,000元 │ 18,000元 │ │ ├──┼──────┼──┼──┼───────┼───────┼──┤ │ 7 │3樓更衣室門 │ 式│ 1 │ 15,000元 │ 15,000元 │ │ ├──┼──────┼──┼──┼───────┼───────┼──┤ │ 8 │3樓臥室主門 │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 9 │3樓衣櫃 │ 式│ 1 │ 0元 │ 0元 │ │ ├──┼──────┼──┼──┼───────┼───────┼──┤ │ 10 │3樓更衣室文 │ 式│ 1 │ 18,000元 │ 18,000元 │ │ │ │化石 │ │ │ │ │ │ ├──┼──────┼──┼──┼───────┼───────┼──┤ │ 11 │3樓實木牆面 │ 式│ 1 │ 15,000元 │ 15,000元 │ │ ├──┼──────┼──┼──┼───────┼───────┼──┤ │ 12 │3樓辦公桌 │ 式│ 1 │ 60,000元 │ 60,000元 │ │ ├──┼──────┼──┼──┼───────┼───────┼──┤ │ 13 │2樓拱形對開 │ 式│ 1 │ 46,000元 │ 46,000元 │ │ │ │門 │ │ │ │ │ │ ├──┼──────┼──┼──┼───────┼───────┼──┤ │ 14 │2樓廁所門 │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 15 │2樓陽台美化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 16 │1樓小門 │ 式│ 1 │ 12,000元 │ 12,000元 │ │ ├──┼──────┼──┼──┼───────┼───────┼──┤ │ 17 │1樓貨櫃門 │ 式│ 1 │ 50,000元 │ 50,000元 │ │ ├──┼──────┼──┼──┼───────┼───────┼──┤ │ 18 │1樓工作檯 │ 式│ 1 │ 35,000元 │ 35,000元 │ │ ├──┼──────┼──┼──┼───────┼───────┼──┤ │ 19 │1樓辦公桌 │ 式│ 1 │ 22,000元 │ 22,000元 │ │ ├──┼──────┼──┼──┼───────┼───────┼──┤ │ 20 │樓梯下方收納│ 式│ 1 │ 12,000元 │ 12,000元 │ │ │ │櫃 │ │ │ │ │ │ ├──┼──────┼──┼──┼───────┼───────┼──┤ │ 21 │油漆工程 │ 式│ 1 │ 230,000元 │ 230,000元 │ │ ├──┼──────┼──┼──┼───────┼───────┼──┤ │ 22 │1-2樓仿飾漆 │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仿舊 │ │ │ │ │ │ ├──┼──────┼──┼──┼───────┼───────┼──┤ │ 23 │2-3樓仿飾漆 │ 式│ 1 │ 36,000元 │ 36,000元 │ │ │ │仿舊 │ │ │ │ │ │ ├──┼──────┼──┼──┼───────┼───────┼──┤ │ 24 │拱門仿飾漆仿│ 式│ 1 │ 72,000元 │ 72,000元 │ │ │ │舊 │ │ │ │ │ │ ├──┼──────┼──┼──┼───────┼───────┼──┤ │ 25 │電梯仿飾漆仿│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舊 │ │ │ │ │ │ ├──┼──────┼──┼──┼───────┼───────┼──┤ │ 26 │床頭造型仿飾│ 式│ 1 │ 32,000元 │ 32,000元 │ │ │ │漆仿舊 │ │ │ │ │ │ ├──┼──────┼──┼──┼───────┼───────┼──┤ │ 27 │珪藻土 │ 式│ 1 │ 0元 │ 0元 │ │ ├──┼──────┼──┼──┼───────┼───────┼──┤ │ 28 │壁爐 │ 式│ 1 │ 52,000元 │ 52,000元 │ │ ├──┼──────┼──┼──┼───────┼───────┼──┤ │ 29 │電視櫃 │ 式│ 1 │ 38,000元 │ 38,000元 │ │ ├──┼──────┼──┼──┼───────┼───────┼──┤ │ 30 │小香公仔展示│ 式│ 1 │ 60,000元 │ 60,000元 │ │ │ │櫃 │ │ │ │ │ │ ├──┼──────┼──┼──┼───────┼───────┼──┤ │ 31 │樓梯扶手 │ 式│ 1 │ 65,000元 │ 65,000元 │ │ ├──┼──────┴──┴──┴───────┼───────┴──┤ │總計│ │1,135,000元 │ └──┴────────────────────┴──────────┘ ┌──────────────────────────────────┐ │ 追加款項 │ ├──┬──────┬──┬──┬───────┬───────┬──┤ │編號│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單價(新臺幣)│金額(新臺幣)│備註│ ├──┼──────┼──┼──┼───────┼───────┼──┤ │ 1 │水電工程 │ 式│ 1 │ 188,363元 │ 188,363元 │ │ ├──┼──────┼──┼──┼───────┼───────┼──┤ │ 2 │寶麗石檯面 │ 式│ 1 │ 56,272元 │ 56,272元 │ │ ├──┼──────┼──┼──┼───────┼───────┼──┤ │ 3 │手把 │ 式│ 1 │ 25,000元 │ 25,000元 │ │ ├──┼──────┼──┼──┼───────┼───────┼──┤ │ 4 │垃圾清運 │ 車│ 2 │ 3,500元 │ 7,000元 │ │ ├──┼──────┼──┼──┼───────┼───────┼──┤ │ 5 │冷氣安裝吊車│ 式│ 1 │ 3,500元 │ 3,500元 │ │ ├──┼──────┴──┴──┴───────┼───────┴──┤ │總計│ │ 280,13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