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欣鉅展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妹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