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 告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被 告 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