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汝文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祐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各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宏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