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付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 百元,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