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其昌、吳譽斌、蔡秋蘭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4,167元,應徵裁判費 費新臺幣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