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