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黃烽勝即勝傑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弘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並刪除網路上之轉載留言部分,係非財產權之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另原告同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收裁判費3,200 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起訴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