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0號原 告 臺北氧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豐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