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1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5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