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8號原 告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田志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