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靜 被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0,291 元,應繳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