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恆偉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旭正 被 告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