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文 訴訟代理人 詹興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錦盛 被 告 張奕寬 台中市○○○○里○○街00號 張碧寧 張林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