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號原 告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沛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零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零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