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27號原 告 承運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憲 被 告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按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及自一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6 年12月25日、106 年12月28日、107 年1 月2 日向原告購買威士忌酒及威士忌酒禮盒等酒類貨品,並開立支票用以支付貨款,其中如附表所示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票款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4,560元。被告另於107年1月3日、5日、8日、15日向原告購買威士忌酒類貨品,原告並將貨品運送至被告之營業所,已由被告受領,貨款分別為107,880元、105,300元、99,600元、79,200元,合計為391,980元(計算式:107,880+105,300+99,600+79,200=391,980),上開貨款最遲應於 107年2月底前給付,惟被告並未如期給付。為此,爰依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及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憑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2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為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當負付款之責,又被告既尚有上開貨款未為給付,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依法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票據及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84,560元及貨款391, 98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票據法第133 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定有明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票款部分,原告請求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貨款部 分,依約定被告應於107年2月底前給付貨款,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284,56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91,980元及自107年8 月17日起算,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票號 │票面金額 │提示付款日即 │年利率│票載發票日 │ │ │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 ├─────┼────┼─────┼─────┼───────┼───┼──────┤ │運騰企業有│臺灣中小│AG0000000 │95,000元 │107年1月19日 │6% │107年1月19日│ │限公司 │企業銀行├─────┼─────┼───────┼───┼──────┤ │ │竹北分行│AH0000000 │52,000元 │107年1月19日 │6% │107年1月19日│ │ │ ├─────┼─────┼───────┼───┼──────┤ │ │ │AH0000000 │85,360元 │107年1月22日 │6% │107年1月21日│ │ │ ├─────┼─────┼───────┼───┼──────┤ │ │ │AH0000000 │52,200元 │107年1月26日 │6% │107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