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澄瑩實業有限公司、鄭鈺馨、曾煥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澄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鈺馨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曾煥鈞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妨害電腦使用訴訟,被告 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惟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2月17日判決確定,全案因而終結,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函附卷可考,是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應予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