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楊茗喬 洪莉婷 洪鵬凱 洪緯玲 洪巧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展營造有限公司、鄭明朗、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洪美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