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莊雅涵 劉雲平 黃翰林 羅孝崑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