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被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