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6號原 告 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全自動太陽能面板模組」、「RDA 」、「WLD02,WLD03 」、「支撐板」、「金礦山」等五項專案工程,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而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苗栗縣○○市○○路000 ○0 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 頁),並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業具狀為本院無管轄權之抗辯,而原告對被告聲請為移轉管轄乙節亦具狀表示為免分割審理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而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是本件應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