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俊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重訴字第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