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黃怡珮即蔣宗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7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41736-1 │ │1 │1000 │ │ ├──┼──────────────┼──────────────┼────┼───┼────┼───┤ │0002│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660-1 │ │1 │96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