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聲 請 人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維斌 代 理 人 蔡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本票)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 │編號│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本票號碼 │備 考│ ├──┼─────┼──────┼──────┼──────┼──────┼─────┼───┤ │01 │盛群半導體│彰化商業銀行│259,673元 │106年1月10日│106年3月25日│AS1824725 │ │ │ │股份有限公│新竹科學園區│ │ │ │ │ │ │ │司吳啟勇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