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謝麗菁 訴訟代理人 謝超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懿中 ┌──────────────────────────────────────────────────┐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4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76480-4 │ │1 │1000 │ │ ├──┼──────────────┼──────────────┼────┼───┼────┼───┤ │0002│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77045-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