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 請 人 鮑麗朱 廖淑秀 温惠惠 相 對 人 翰頡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瑋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調解成立金額」欄之調解內容,就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聲請裁定金額即未付餘額」欄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應依附表調解成立金額欄所示分期給付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予聲請人,惟相對人僅於108 年6 月24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之B 欄位所示金額,其餘均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雙方簽署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最新補登之薪資帳戶存摺明細、相對人公司之薪資及資遣費結算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取本件勞資爭議相關資料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從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所餘應付而未付之金額亦已全部到期,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 108年度勞執字第36號│ ├─┬───┬────────────────────┬─────┬───────┤ │編│姓名 │調解成立金額(新臺幣) │(B) 相對人│(A)-(B) 聲請裁│ │號│ ├────┬────┬────┬─────┤已給付金額│定金額即未付餘│ │ │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A)合計 │(新臺幣)│額(新臺幣) │ ├─┼───┼────┼────┼────┼─────┼─────┼───────┤ │1 │鮑麗朱│24,349元│16,382元│16,382元│57,113元 │7,969元 │49,144元 │ ├─┼───┼────┼────┼────┼─────┼─────┼───────┤ │2 │廖淑秀│87,687元│29,000元│28,999元│145,686元 │58,689元 │86,997元 │ ├─┼───┼────┼────┼────┼─────┼─────┼───────┤ │3 │温惠惠│22,053元│16,906元│16,905元│55,864元 │5,147元 │50,717元 │ ├─┴───┴────┴────┴────┴─────┴─────┴───────┤ │註:相對人應於108年7月22日給付第一期金額、108年8月5日給付第二期金額、108年8月19 │ │ 日給付第三期金額。如一期未給付,其餘各期視同立即到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