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債 權 人 彭燦蓮 債 務 人 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尚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仟零參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912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8,000,000元 │108年1月11日 │5 │ │ ├──┼───────┼────────┼────┼────┤ │002 │1,125,000元 │108年8月7日 │5 │ │ ├──┼───────┼────────┼────┼────┤ │003 │1,200,000元 │108年8月7日 │5 │ │ ├──┼───────┼────────┼────┼────┤ │004 │15,000,000元 │108年8月7日 │5 │ │ ├──┼───────┼────────┼────┼────┤ │005 │15,000,000元 │108年8月7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