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5號債 權 人 徐秋琴即皇家環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陳詩文律師事務所對新竹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發之通知函及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惟所提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合約書)等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