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珮瑜、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涂元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呂芳銘、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鄧翼正、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裕南、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珮瑜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