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號原 告 人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來春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簽訂之消防工程委任契約書請求工程款,依據契約第11條約定,雙方係合意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