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陳啟仁 相 對 人 崔儷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訴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嗣該債權輾轉由聲請人受讓,相對人因財務管理不善,無力償還借款,目前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33,852 元。相對人年近60歲,顯無法再藉由薪資收入償還龐大債務,為防止其債務繼續增加,致使全體債權人喪失公平受償之機會,爰聲請准予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1 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65年臺抗字第325 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其債務3,633,852 元,且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固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債權計算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國泰人壽保單資料、法院拍賣公告等件為憑。惟查,相對人並無積欠稅捐債務,有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回函足憑(見本院卷第40、47頁);另依聲請人所提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檢送之債權人清冊資料(見本院卷第45、76頁),其中債權人松崗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已函覆對相對人無任何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86頁),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間與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下稱渣打銀行)則陳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已出售予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轉讓予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轉讓予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則將債權轉讓予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再將債權轉讓予聲請人,有渣打銀行陳報狀2 份及其提供之債權轉讓證明文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2、93-100頁),亦即相對人之債權人僅聲請人1 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