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未使用之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357號原 告 劉玉珍 被 告 日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訴訟代理人 謝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未使用之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當庭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