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原 告 杜席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德福即天宥食品商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