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47號原 告 杜席閎 被 告 曾德福即天宥食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收受通知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200 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