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張育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之電磁紀錄,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至原告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賠償253,150 元之儲值消費部分,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並未逾前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