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威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