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被 告 VU PHONG Co. Ltd,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為美金34,193.3元,換算新台幣(下同)為1,083,415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8年8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 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685元計算,計算式:34,193.3美元 ×31.685元=1,083,4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1 1,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