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