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陳建茂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